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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红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81********5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4240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6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范红霞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范红霞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透支欠款本金及手续费157647元、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20年7月26日起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2元、保全费1485元,由被告范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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