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72民初690号 |
案号 |
(2021)辽72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贤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货物损失48379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设定的义务被告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贤玲负担522元,原告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108元,保全费6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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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00736714276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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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路西海新村3-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