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2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5680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支晓虎、韩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国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款649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保险费500元及律师代理费5600元。二、驳回原告衡水国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支晓虎、韩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