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3********EJ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25民初1849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3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东明赔偿原告唐山宝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000元(已履行)。二、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唐山宝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4287.51元。三、驳回原告唐山宝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6元,由原告唐山宝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淑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2MA0DPMEJXD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巫山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