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一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5********4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924刑初12号 |
案号 |
(2021)晋0924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智敏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韩树全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姜一勤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郭二娃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葛国旗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杨海廷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智敏的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执行至2030年 3月9日止;被告人葛国旗的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执行至2027年9月3日止;被告人韩树全的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执行至 2029年9月3日止;被告人姜一勤的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执行至 2029年9月9日止;被告人郭二娃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6日起执行至202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海廷的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7年10月28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蓝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手机一部、玫瑰金vivo手机一部、黑色魅族手机一部、金色vivo一部、白色oppo手机两部、蓝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未移送的洛阳铲、发电机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