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政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8民初28号 |
案号 |
(2019)鄂2828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政芳、杨年勇、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健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2017年9月13日之前的利息132000.00元,并自2017年9月 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钟红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红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政芳、杨年勇、德顺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6.00元,减半收取5023.00元,原告曾健已预交,由被告钟政芳、杨年勇、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钟红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鄂2828执恢2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37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