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左明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1********0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4407号 |
案号 |
(2017)川1321执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住宅房(预)购销合同》;二、被告左明鑫、鲜裕林自愿在2016年5月1日前返还原告许正清购房款人民币120000元,并从2013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许正清自愿不要求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四、原告许正清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时间 |
2017-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川1321执482号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执行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