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正隆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KQ1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4民初1647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志雪、何文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租金本息、名义货价共计1923690.43元及自2020年4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延付租金的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赵志雪、何文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8953元。8三、被告淮南市正隆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负担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四、若上述债务及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不能完全清偿时,原告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南市正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车辆(皖d50927、皖d35902、皖d39152、皖d39097、皖d51830、皖d52513、皖d7293挂、皖dd753挂、皖da192挂、皖de963挂、皖ds187挂、皖d6932挂)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被告赵志雪和何文娜所负担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646元,由被告赵志雪、何文娜、淮南市正隆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MA2T41KQ1D |
登记机关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街道上游一村居委会3幢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