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芳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刑初72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贺芳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31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贺芳秋对被害人被骗财物损失予以退赔(详见附件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