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69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4173号 | 
| 案号 | (2021)苏0925执19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本金300万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按年利率9.435%加收50%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435%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湖县通达石油机械厂、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7限公司、朱咸标、朱咸忠、王宇红、王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80元,由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湖县通达石油机械厂、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咸标、朱咸忠、王宇红、王飞、严正生、马明英、李惠、李苏梅、中辰置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夏斯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5866982579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建湖县南环西路999号(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