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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2********6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3民初8147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1180.2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融通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被告施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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