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武进贝斯特电子线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0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12民初5910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0万元、欠息2007535.20元(计算至2018年8月8日)及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0元。三、常州市武进礼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贝斯特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尼科尼亚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施建良、姚琴、王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市武进礼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贝斯特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尼科尼亚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施建良、姚琴、王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常州市凯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礼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贝斯特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尼科尼亚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施建良、姚琴、王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建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2508948522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