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03民初4435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1606220】。一、被告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安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4日起应当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安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元,诉前保全费1620元,合计6091元,由被告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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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水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0277831880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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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9号之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