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晋中北辰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5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2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1)京02执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晋中北辰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北京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 000元;二、晋中北辰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北京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50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计算);三、晋中北辰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0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6.5%/365计算);四、驳回北京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7003258040824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