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德民二初字第43号 |
案号 |
(2015)德执字第00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竹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78630元;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向原告绵竹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其中第一笔100万云行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1月26日;第二笔100万元从2014年5月11日计算至2015年2月2日;剩余的2078630元的行2014年7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2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4320元,由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12-16 |
发布时间 |
2016-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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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玉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22210352143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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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17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