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碧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1********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792民初1041号 |
案号 |
(2018)川0792执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二、由被告四川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821032.69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人民币3821032.69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5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完毕时止);三、被告宋碧华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0-09 |
发布时间 |
2019-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川0792执767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09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8198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