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长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226********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226民初563号 |
案号 |
(2021)黑1226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长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刚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4280元按月利率1.2%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日利息为44280元,扣除被告偿还的10000元,剩余34280元,合计94280元。2020年4月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2%延续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于长英按照约定于2020年11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刚借款本金2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11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刚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延续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74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03元,由被告于长英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