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玉山县天力建筑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2民初2938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玉山县天力建筑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783163.36元、利息(含罚息)153929.98元(截至2017年6月19日,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2783163.36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若被告玉山县天力建筑木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则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可以就抵押财产即坐落于玉山县文成镇山边村(320国道南侧)食堂、综合楼、生产车间、刨板车间、职工宿舍、锅炉房及土地与被告玉山县天力建筑木业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乐玉梅对上述第一项原告行使担保物权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玉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山县天力建筑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玉山县天力建筑木业有限公司、乐玉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102执8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1863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乐玉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3556021472F |
登记机关 |
玉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