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凤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2********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阿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3)阿法执字第00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凤友因拖欠原告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等费用,于2013年6月1日前将其所有的位于阿城区金河名苑小区地下车位两个作价24万元一次性抵付给原告,同时将车位及车位手续一并交付原告;原告收到上述车位及手续后,放弃向王风友、刘财主张其余工程款及损失等的权利。二、被告王凤友如果逾期交付车位或交付的手续不全,将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及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被告王凤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3-07-16 |
发布时间 |
2016-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