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钦州市宝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03民初476号 |
案号 |
(2020)桂0703执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市宝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战伟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附加协议》以及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广西钦州市宝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67200元(自2018年6月1日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367200元,自2019年1月1日至被告广西钦州市宝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搬离租赁物期间的租金按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广西钦州市宝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1408元(2019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四、被告李战伟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广西钦州市宝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协议》项下租赁物即坐落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2号房屋、场地等租赁物以及租赁物中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返还给原告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2元,由被告广西钦州市宝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战伟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钦州市宝紫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67200元[租金自2018年6月1日计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被告广西钦州市宝紫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搬离租赁物期间的租金按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李战伟(后由广西钦州市宝紫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继承)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广西钦州市宝紫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1408元(2019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三、被告李战伟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西钦州市宝紫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与原告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战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附加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所租赁房屋、场地等租赁物以及建筑物内装修装修物、酒店物品归还原告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2元,由广西钦州市宝紫公司管理有限公司、李战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340326074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