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凤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2********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阿民二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阿法执字第00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凤友因拖欠原告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等费用,于2013年6月1日前将其所有的、位于阿城区金和名苑小区地下停车位两个作家24万一次性抵付给原告,同时将车位及车位手续一并交付原告,原告收到上述车位及手续后,放弃向王凤友、刘财主张其余工程及损失等的权利,被告王凤友如果逾期交付车位的手续不全,将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击鼓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及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0万元(王凤友河刘财之间的债权、债务另行处理),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被告王凤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6-09 |
发布时间 |
2016-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