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382民初2641号 |
案号 |
(2019)黑0382执1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胡国冬、喻章元、俞章春、李吉财、李忠财保证金38万元和给付停工损失30万元,计6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初向阳承担停工损失30万元的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原告胡国冬、喻章元、俞章春、李吉财、李忠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300元,减半收取计9 150元,由原告胡国冬、喻章元、俞章春、李吉财、李忠财负担3 85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 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19-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黑0382执14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853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景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82749674437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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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