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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9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382民初2641号
案号
(2019)黑0382执14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胡国冬、喻章元、俞章春、李吉财、李忠财保证金38万元和给付停工损失30万元,计6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初向阳承担停工损失30万元的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原告胡国冬、喻章元、俞章春、李吉财、李忠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300元,减半收取计9 150元,由原告胡国冬、喻章元、俞章春、李吉财、李忠财负担3 85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 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时间
2019-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黑0382执1470号
立案日期
2019-08-14
执行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853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唐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1282749674437E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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