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005民初956号 |
案号 |
(2019)黑1005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牡丹江市江达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6158085元,逾期付款利息1042854.82元,并以此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继续给付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18000000元的房产或土地价值范围内对王华生所欠混凝土款5716270元、利息968034.66元,及以此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货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64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19元,由王华生、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72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19-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黑1005执7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270064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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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景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82749674437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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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