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4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刑初191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江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江3南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