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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0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3民初1540号
案号
(2021)辽0423执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月、文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月借款本金252,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42,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8日起至全部结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全部结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全部结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全部结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汪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由焦月、文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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