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8民初45号 |
案号 |
(2018)云28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款5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还款5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2018年3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2018年5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2018年7月31日前还款200万元,2018年8月31日前还款250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还款250万元),在本金还清之前,继续按合同编号为:HET0530690000201600105《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按月支付利息、罚息。如有一期还本或付息违反前述约定,原告有权对剩余的全部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通知抵押人。二、被告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杨永华、玉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景洪市金和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最高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履行债务违反前述约定,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有权申请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景洪市金和橡胶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坐落于景洪市江北乡镇企业局南侧景国用(2014)第00024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内出让用地使用权,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112292元,减半收取56146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负担,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径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8-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8007312391469 |
登记机关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园林巷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