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296号 |
案号 |
(2019)冀1124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饶阳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饶阳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2019年1月20日之前的租金213193.35元。2019年1月21日之后租金数额[租赁物为:钢管11177.7米,扣件43379只,管托(套筒)1062个]按合同约定计算,计算至执行完毕止;三、被告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饶阳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2月27日始,以213193.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应付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四、被告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饶阳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钢管11177.7米,扣件43379只,管托(套筒)1062根,逾期不能返还则支付原告饶阳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相应钢管、扣件、管托(套筒)的赔偿款共计476628.5元;五、驳回原告饶阳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被告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时间 |
2019-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1124执4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662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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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高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4586565868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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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