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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9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4083号
案号
(2019)皖1503执2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兴俊、杨思拾工资款人民币417560元;二、驳回原告朱兴俊、杨思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3780元,由被告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时间
2019-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1503执2047号
立案日期
2019-09-04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2134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国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2689773205F
登记机关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宋店乡胜利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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