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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中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169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7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好俊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李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好俊借款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李中平对被告李保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好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保平、李中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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