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4********2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24民初5946号 |
案号 |
(2021)浙0324执1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徐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37.40元及罚息、复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61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罚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利息637.40元为基数);二、被告吕晓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