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齐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8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626号 |
案号 |
(2015)闵执字第04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晶通化轻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齐凯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予以解除;^~^二、被告吴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搬离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张虹路4号203室房屋,由原告上海晶通化轻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收回;^~^三、被告吴齐凯、被告上海齐凯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晶通化轻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费用21,400元;^~^四、被告吴齐凯、被告上海齐凯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晶通化轻发展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吴齐凯实际搬离之日止,参照每月1,800元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五、驳回原告上海晶通化轻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原告上海晶通化轻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9.95元,被告吴齐凯、被告上海齐凯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30.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5-04-23 |
发布时间 |
2015-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