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155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祝祥华借款12万元及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于敏对上述被告任启华应偿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于敏还款后,有权向被告任启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