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民终4481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被告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允新欠款7万元及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用510元”为“被告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允新欠款7万元及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郑允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一审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4元,保全费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元,均由上诉人高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