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1********3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1民初1801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月芬在减资27.5万元的范围内对(2018)苏0681民初66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南通东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义务的未清偿部分向原告启东市国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张卫在减资22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8)苏0681民初66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南通东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义务的未清偿部分向原告启东市国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成健在减资302.5万元的范围内对(2018)苏0681民初66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南通东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6付款义务的未清偿部分向原告启东市国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51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