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2********6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3民初3841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1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9848.49元,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