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0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222民初302号 |
案号 |
(2020)豫0222执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俊杰、付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瑞华借款本金5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到实际还款日);二、被告郭俊杰、付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瑞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680元。三、被告王音音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0元,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郭俊杰、付俊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