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雄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4********0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1民初8355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4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尹雄毅、尹文金支付借款本金75412.94元(其中已到期本金4044.03元,未到期本金71368.91元)、利息1520.46元、罚息94.46元,合计77027.86元。被执行人尹雄毅、尹文金应在2020年6月17日前清偿截至2020年6月8日止尚欠的本金4044.03元、利息1520.46元、罚息94.46元;(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收至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尹雄毅、尹文金支付律师费7097元的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付3000元);3、被执行人尹雄毅、尹文金支付诉讼费945. 24元的给申请执行人;4、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尹雄毅、尹文金提供的抵押房地产位于中山市西区西河东路11号愉翠雅园1幢13单元603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易203993;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695750\1184539;他项权登记字号:中商他项(2006)易12157号】的房地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欠款暂共计人民币8207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