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海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2********5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7民初2111号 |
案号 |
(2020)粤0117执5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500012017000030);二、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33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500012017000030)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9000元;四、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龙庆五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碧花园天鹅湖095a号房【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886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谢东阳、龙海妍、广州金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