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04********5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9021民初1089号 |
案号 |
(2021)琼9021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义保、冯海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649339.53元及其利息损失(以代偿款649339.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郑义保、冯海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000元;三、被告周庆松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