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2********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2401民初7676号 |
案号 |
(2021)吉2401执1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金春浩房款48.33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付清房款之日止,按年化利率6%计息)。如被告赵红梅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公告费600元,计1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春浩负担2451元,被告赵红梅负担854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