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圣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1391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晓龙、陶圣妃自愿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向原告杨再轩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准,月利率10‰自2017年11月18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晓龙、陶圣妃已向原告杨再轩支付11000元)。若不能按期还款,则被告李晓龙、陶圣妃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二、原告杨再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被告李晓龙、陶圣妃自愿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杨再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