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典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特148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典励自愿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王娟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承担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若吴典励未按照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第一项内容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将自愿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9年4月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王娟娟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