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裴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322********1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特513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裴丽平自愿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兵团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4417.24元,正常利息3870.14元,罚息4396.86元,本息共计72684.24元,其中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兵团支行还款2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还款6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还款6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还款6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还款6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款28684.24元及自2020年6月2日后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二、裴丽平若未按时履行第一项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兵团支行可申请执行全部未到期债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