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特398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生龙自愿向许辉娥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同时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15‰承担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返还本金1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返还本金20000元,剩余本金2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以上款项均利随本清);二、若张生龙不能按时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张生龙自愿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月利率20‰承担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许辉娥可申请执行全部未到期债权;三、积格拉、傲英、张盖仁自愿对上述第一、二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许辉娥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