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赛旭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995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赛旭忠自愿支付原告苏雪山收割费11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4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7000元;二、如被告赛旭忠不能按照上述调解协议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苏雪山将有权对本案中所有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被告赛旭忠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原告苏雪山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