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兴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22********4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177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兴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毛树才劳务费133064.58元;二、驳回原告毛树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