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特902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俊自愿向朱德仁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同时按照借款本金30000元,月利率12‰承担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于2020年12月25日前返还本金3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于2021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若李俊不能按时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则朱德仁可申请执行全部未到期债权;三、朱德仁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德仁与李俊于2020年10月22日经奇台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