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晓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特177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齐斌、范永梅自愿共同向张建新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同时按照借款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0‰承担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于2020年8月30日前返还本金5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返还本金5000元,共10000元,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2月止,每月28日前返还本金10000元,5个月共50000元,剩余本金240000元,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2月止,每月30日前返还本金20000元,12个月共计240000元(以上款项均利随本清);二、若齐斌、范永梅不能按时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张建新可申请执行全部未到期债权;三、寇英荣、赵海龙、邵晓龙自愿对上述第一、二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