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彦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882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李彦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钱宝明给付借款本金65000元,利息24700元,合计89700元,并按照本金65000元,月息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被告李彦宝负担。被告李彦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