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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高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3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5民初483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高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继兴材料款3689元,支付利息 1611元,合计5300元。并以本金368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33‰承担自2018年8月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武继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高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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